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风机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风机分会(简称:风机分会)。英文名称:Fan Sub-Association China Gene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风机分会是由风机及风机配套产品的生产企业,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和经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风机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发挥行业、企业及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道德行为准则,促进行业良性、稳定、持续的发展。
第四条 风机分会接受中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通协)的领导。
第五条 风机分会办公地点设在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风机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总结,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投资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根据国家、中通协制订的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风机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性规划,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与风机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政策法规的意见和需要支持完善的建议;
(三)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订、修订、贯彻、实施行业的技术、质量、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推动各类标准的贯彻执行;
(四)协助有关部门推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组织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措施建议,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有效运行,为搞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服务;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行业企业开展名牌产品、节能产品等有关产品的申报、评审、推荐工作,积极向国内外用户宣传推介行业品牌产品,为不断提升行业和企业的知名度,进而拓展市场领域服务。
(六)通过各种途径广泛了解国内外风机市场需求动态、设计制造技术和工艺装备发展的新趋势,及时进行整理、分析、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七)不断完善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信息传递制度,定期开展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工作,为政府部门、上级协会和会员单位领导,了解掌握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经营发展趋势提供相关的专题或综合分析资料;
(八)组织交流、总结、推广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先进经验,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推荐、评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指导企业探索、实践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现代管理的新理念、新途径、新方法,促进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九)组织开展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受委托牵头组织行业内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重大技术课题攻关、新产品开发研制和联合设计等产学研项目,定期召开行业新产品发布会,组织交流推广技术创新的先进经验,为进一步增强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核心能力搭建合作、交流、借鉴的平台;
(十)通过出国考察、举办展会、组织论坛等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行业企业了解掌握国际风机制造业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学习借鉴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综合实力,拓展与国外风机企业合资合作渠道,扩大风机产品出口创造条件;
(十一)根据行业企业发展需要,提供技术管理咨询、专项培训、协调指导等各种形式的服务,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性能试验、测试检测,为企业申报各类奖项提供技术经济评审依据,与教学单位联合举办技术、管理培训,促进行业人才队伍素质的提升,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塑造各具特色的企业形象;
(十二)为企业资产重组、战略整合、产品结构调整、专业化协作沟通信息、牵线搭桥,推进纵向与横向的整合重组、促进行业协同发展格局的形成、进一步提高行业经济规模和集中度;
(十三)编辑出版风机分会会刊、年鉴,以及其它反映本行业特征的专辑、画册、产品样本等宣传资料;
(十四)根据风机行业的特点,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道德行为准则,倡导市场竞争中企业间的诚信合作、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和企业共同发展;
(十五)组织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保障行业和企业的顺利发展。
(十六)承担政府和上级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风机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风机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风机产品、风机配套产品的生产制造、科研设计、教学培训、经营贸易、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风机分会会员;
(二)拥护并遵守风机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风机分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四)自觉遵守风机分会制订的行规行约;
(五)按时缴纳会费,参加协会活动;
(六)按照风机分会规定全面、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资料;
(七)申请入会单位年工业总产值或年营业收入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八)企业具有完整、规范的技术管理体系,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符合国家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
(九)具备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的基本生产(下料、机加、铆焊、装配)、检测(检验、计量)、测试等工艺装备;
(十)具有适应产品设计、生产、检验等专业人员队伍,及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十一)风机配套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除具备上术条件,产品必须满足风机配套的质量要求和售后服务要求。
第九条 会员入会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入会必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分会秘书处协调组织考察、提出考察报告和推荐材料;
(三)理事会在听取秘书处考察报告和推荐材料汇报后,经参加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审议投票,超过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可批准为正式会员;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于需要也可由秘书处将考察报告、推荐材料以信函方式寄送理事单位,经回复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中超过半数以上同意,亦可批准为正式会员;
(五)经风机分会理事会审批后,由秘书处组织召开新会员会议,受中通协委托颁发会员证;
(六)上报中通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凡自愿退会者提出退会书面报告,由理事会审议后办理退会手续,通报其他会员单位,并收回会员证。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累计两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累计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及累计两年不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资料,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审议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三)凡严重违反风机分会章程,侵犯其他会员单位权益,损害分会名誉,经秘书处组织调查属实,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通报开除,没收会员证。
(四)凡退会、被出名、开除的会员,不得再参加行业活动,或以风机分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风机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风机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无偿获取风机分会提供的经济技术信息、杂志刊物等资料;
(四)参加风机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有权对风机分会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检查监督;
(六)优先获得风机分会的依法协助和保护;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风机分会章程;
(二)执行风机分会的决议;
(三)认真完成风机分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报送统计数据资料;
(五)积极支持、参加风机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积极向风机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行业发展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七)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八)维护风机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九)自觉遵守风机行业道德行为规范准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风机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组织工作条例》、《会员入会条件、审批程序》、《经费交纳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协会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可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风机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大会通过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需由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会长提名,正、副理事长由理事通过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计情况;
(五)制订风机分会工作方针、目标、任务;
(六)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七)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风机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风机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其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三)制订、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协调考察会员吸收或除名,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组织调查违反行规行约、侵犯其他会员权益、损害风机分会名誉等违反风机分会章程的事宜,上报理事会审议;
(六)制订风机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八)完成上级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风机分会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会费的收支审批管理;
(五)代表风机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风机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政府部门或上级协会交办工作任务提供的经费;
(四)资助或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风机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风机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工作人员的旅差费、办公费;
(二)出版刊物的印刷费、稿费、邮资通讯费;
(三)订阅报刊、图书、技术和管理资料费;
(四)分会组织行业活动、工作调研和考察费;
(五)工作人员的补助费、奖励费;
(六)邀请专家学者、技术和管理人员讲学或咨询的费用;
(七)上缴上级协会管理费;
(八)其它合理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六条 风机分会未办理财务专用帐户前,经费收支委托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依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专职会计和出纳,进行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由分会理事会推荐产生的财务审查小组,实行每年一次和四年一次的审计;并负责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的章程,须上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包括如下附件,是本章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风机分会《组织工作条例》;
(二)风机分会《会员入会条件、审批程序》;
(三)风机分会《经费交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8日第七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风机分会理事会。